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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台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余金寶
被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被告
祥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大智
被告
祥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沐坤
被告
山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275至277頁),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79頁),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亦因逾抗告期間而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卷第319至321頁)。茲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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