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被告
- 台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余金寶
- 被告
-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 被告
- 祥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大智
- 被告
- 祥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沐坤
- 被告
- 山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275至277頁),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79頁),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亦因逾抗告期間而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卷第319至321頁)。茲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