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葉啓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被告
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勝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