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 訴訟代理人
- 葉啓栯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偉
- 被告
- 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勝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