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即翔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