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儲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徐兆立即徐兆立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徐兆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66,358元(即本金6,488,942元+利息=本金3,344,000元自請求日〔111年7月13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111年12月28日〕止利息77,416元〔6,488,942+77,416〕,合計為6,566,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5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