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新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瑛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萬2,500元(計算式:510萬+282萬2,500=792萬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