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博宇
訴訟代理人
廖偉榮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被告
寶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寶連
被告
馮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6,413元,及如附表1編號1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9,576元,及如附表1編號2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71,117元,及如附表1編號3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0元,及如附表1編號4之利息、違約金。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78,9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6,4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7,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9,5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91,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1,1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67,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之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連帶保證書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核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應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寶鐏有限公司(下稱寶鐏公司)於107年2月27日邀同被告謝寶連、馮孝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含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依原告牌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21%計算;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寶鐏公司於109年6月22日邀同被告謝寶連、馮孝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含經濟部【特殊傳染性肺炎】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及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向原告借款85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寶鐏公司於110年3月12日邀同被告謝寶連、馮孝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含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5,000,000元,約定於每月31日繳息;其中額度2,000,000元借款,約定借款利率自貸放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以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5,000,000元借款,約定借款利率自貸放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以週年利率1.5%固定計息,俟後二筆額度自110年3月27日至清償日止,均依原告牌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1.46%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926%;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㈣詎被告等自111年10年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且於111年11月25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本借款,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4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3紙、借據4紙、變更借據契約4紙、授信核准條件變更申請暨批覆書、經濟部(特殊傳染性肺炎)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連帶保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歷年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查詢、歷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11-49、69-105頁)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4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以附表2之訴訟費用明細確定本件第一審裁判費計為78,913元。

附表1(單位: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請求金額(即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596,413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551%計算,及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7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551%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5352%計算之違約金。 2 499,576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34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494%計算之違約金。 3 1,771,117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2.675%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1 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801%計算,暨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67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5852%計算之違約金。 4 5,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 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2.675%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1 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801%計算,暨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67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5852%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2: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78,913 元
合        計                 78,913 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