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林欣苑
- 原告蕭智穎、蕭義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蕭智穎 蕭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邑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08,3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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