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譔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譔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邁間112 年度重訴字第202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