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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蔡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樣有限公司、蕭燈村、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常福財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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