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彥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蔡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樣有限公司、蕭燈村、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常福財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