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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子平

原 告
全球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科葆
訴訟代理人
江益明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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