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原 告
- 全球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科葆
- 訴訟代理人
- 江益明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約貝律師
- 被 告
-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建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