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晶御股份有限公司、徐慈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9,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304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6,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