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李清華
- 被上訴人
-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啓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零捌佰零陸元(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