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宜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被 告 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振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