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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告
宏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雅娜
被告
楊朝任

楊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年利率「4.785%」記載,應更正為「4.8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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