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孝
- 被告
- 宏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雅娜
- 被告
- 楊朝任
楊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年利率「4.785%」記載,應更正為「4.8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