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寶麟
- 訴訟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祖均律師
- 被告
- 金策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華
- 被告
-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