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靜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9萬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