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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溫祖明李家慧林承歆

上訴人
即被告
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渝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靜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9萬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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