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智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智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