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家慶、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5921萬2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