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家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5921萬2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