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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 原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明政即宙宇手機維修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李明政即宙宇手機維修店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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