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蒲心智

原 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李明政即宙宇手機維修店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