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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