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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蒲心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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