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水亞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一三一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丹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9萬元(即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交付之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4,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9萬元(即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交付之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4,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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