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 原告
-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松
- 訴訟代理人
- 謝旻翱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5,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元,扣除已繳90,6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5,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元,扣除已繳90,6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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