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原 告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松 訴訟代理人 謝旻翱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5,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元,扣除已繳90,6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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