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陳宏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張仁愷、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邱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張仁愷、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邱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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