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張詠惠
- 原告陳宏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陳宏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張仁愷、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邱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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