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宏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仁愷
即被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