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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告
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第16頁及第18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佳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3日邀同被告陳健銘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品佳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嗣品佳公司於108年8月8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共14筆,合計2,100萬元,各筆借款之金額、期間、利息計收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各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品佳公司就14筆借款僅攤還部分本金共840萬6,370元,及分別繳付利息至如附表二「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共1,259萬3,6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健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品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借據、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誤單、放款貸放傳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3頁、第87頁至第22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日 借款 金額 借款 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還本付 息方式 1 借據 110年3月15日 100萬元 110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 每月1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2 借據 110年7月13日 60萬元 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 採分段計收: ⑴110年7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利率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利率1.4%以下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高於1.5%時,按1.5%計息。 ⑵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按原告1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0.89%以上計息。 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3 借據 111年4月29日 60萬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116年4月29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105%計算。 每月2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4 借據 108年8月8日 60萬元 108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 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5 借據 109年3月6日 40萬元 109年3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 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6 借據 109年10月15日 20萬元 109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 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7 借據 109年12月23日 60萬元 109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 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8 借據 110年3月15日 400萬元 110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 每月1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9 借據 110年7月13日 240萬元 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 採分段計收: ⑴110年7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利率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利率1.4%以下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高於1.5%時,按1.5%計息。 ⑵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按原告1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0.89%以上計息。 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0 借據 111年4月29日 240萬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116年4月29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105%計算。 每月2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1 借據 108年8月8日 240萬元 108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 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2 借據 109年3月6日 160萬元 109年3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 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3 借據 109年10月15日 180萬元 109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 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4 借據 109年12月23日 240萬元 109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 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總計   2,100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 金額 最後 付息日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100萬元 111年12月15日 74萬 2,685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萬元 111年12月13日 48萬 3,678元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3%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0萬元 111年11月29日 57萬 1,583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5%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0萬元 111年12月8日 20萬 7,971元 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0萬元 111年12月6日 3萬 4,421元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萬元 111年12月6日 12萬 8,791元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7 60萬元 111年11月23日 22萬 801元 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00萬元 111年12月15日 297萬 738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9 240萬元 111年12月13日 193萬 4,709元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3%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40萬元 111年11月29日 228萬 6,330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5%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40萬元 111年12月8日 83萬 1,893元 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60萬元 111年12月6日 13萬 7,690元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180萬元 111年12月6日 115萬 9,136元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240萬元 111年11月23日 88萬 3,204元 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259萬3,63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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