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呂政隆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弘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儒律師
- 被告
- 陳柱正
- 被告
- 楊金順
- 訴訟代理人
- 巫家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26行中關於「113年6月9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6月9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第24至25行及第27行中關於「自113年6月9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2年6月9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