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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呂政隆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被告
陳柱正
被告
楊金順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26行中關於「113年6月9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6月9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第24至25行及第27行中關於「自113年6月9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2年6月9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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