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勝暉、黃清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哲維(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被 告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黃勝暉已有新住所,為保障被告黃勝暉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黃勝暉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具 狀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併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