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黃勝暉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黃清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哲維(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被 告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約定書第21條約定在 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第18頁、第20頁、第22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萬3314.5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見 本院卷第7頁),嗣聲明改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563萬875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見本院卷 第123頁),僅就請求之貨幣別予以更正,而為同一訴訟標 的,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豐耀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邀同被告黃勝暉、黃清和為連帶保 證人簽立約定書,豐耀公司並簽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下稱系爭契約),分別於㈠111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2筆共新 臺幣2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1年8月14 日止,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32%按月計息,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 調整,若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第2條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第2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第2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111年2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貸外幣貸款12筆共美金19萬1 635.63元,借款期間如附表二所示,利息按系爭契約第2條 第2款約定,若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應按到 期日當日原告所定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年利率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遲延利息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豐耀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償還本金新臺幣18萬9960元及美金8321.12元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及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豐耀公司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81萬40元、563萬8754元(美金18萬3314.51元) 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黃勝暉、黃清和為連帶保證人,於本金新臺幣900 萬元範圍內,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及第一銀行及各行庫放款利率表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3-90頁、125-14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又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萬4755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方式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160萬元 144萬8032元 111年8月17日 年息2.93%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0萬元 36萬2008元 111年8月17日 年息2.93%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萬元 181萬40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 (美金元) 折算求償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借款期間 計算標準 起訖日 計算標準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24,984.53 768,524 年息3.13%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5日止 年息9.05%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2月15日至111年7月15日止 2 9,033.6 277,874 年息3.4% 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8日至111年8月5日止 3 18,067.31 555,750 年息3.4% 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8日至111年8月5日止 4 14,226.85 437,618 年息3.4% 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8日至111年8月5日止 5 14,467.8 445,030 年息3.59%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2日止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2日止 6 19,807.77 609,287 年息3.59%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2日止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2日止 7 9,086 279,485 年息3.59%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2日止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2日止 8 16,128.25 496,105 年息3.72%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2年2月19日止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22日至111年8月19日止 9 9,015 277,301 年息3.72%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2年2月19日止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22日至111年8月19日止 10 19,553.81 601,475 年息3.82% 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8月25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5日止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28日至111年8月25日止 11 9,000 276,840 年息3.93% 自111年4月7日起至111年9月2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9月3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 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4月7日至111年9月2日止 12 28,264.71 613,465 年息3.93% 自111年4月7日起至111年9月2日止 年息9.8% 自111年9月3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 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4月7日至111年9月2日止 合計 5,638,75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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