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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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萬6,78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59萬8,790元,因上訴利益均同屬上訴人,爰將本、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核定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4萬5,575元(即本訴604萬6,785元+反訴359萬8,790元=9,64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