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瑋泰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坤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瑋泰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萬6,78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59萬8,790元,因上訴利益均同屬上訴人,爰將本、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核定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4萬5,575元(即本訴604萬6,785元+反訴359萬8,790元=9,64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8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