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東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萬3,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萬3,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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