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周姿旻
- 被告
- 金益昌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慧萍
- 被告
- 林進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益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益昌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8日邀同被告林慧萍、林進皇與伊簽立約定書3紙及保證書2紙,約定由林慧萍、林進皇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金益昌公司現在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金益昌公司自同年9月13日起陸續向伊借款30筆,借款金額總計為1,536萬元,借款利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應再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金益昌公司僅償還部分本息後,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金益昌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伊本金1,355萬5,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林慧萍、林進皇並應就上開債務與金益昌公司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兩造間約定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2份、約定書3份、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8份、借據2份、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2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份、催告函暨回執6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1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兩造間約定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9萬4,809元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4日起至112年9月3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 15萬6,000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3 12萬6,000元 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4 12萬6,000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5 2萬4,000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6 14萬6,000元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4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7 12萬8,000元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5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8 14萬2,000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9 12萬8,000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0 14萬2,000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1 12萬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2 13萬2,000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3 12萬2,000元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4 21萬2,000元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5 37萬9,234元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4日起至112年9月3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6 62萬4,000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7 50萬4,000元 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8 50萬4,000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19 9萬6,000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0 58萬4,000元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4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1 51萬2,000元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5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2 56萬8,000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3 51萬2,000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4 56萬8,000元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3日起至112年8月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5 48萬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6 52萬8,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7 48萬8,000元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8 84萬8,000元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自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29 91萬2,364元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30 364萬9,469元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 合計 1,355萬5,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