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 原告
-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被告
-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8,704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76,478.96元,以原告提出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表,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為30.935(見本院卷第15頁),基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3,300,877元(1,076,478.96元×30.9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298,70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