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被告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8,704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76,478.96元,以原告提出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表,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為30.935(見本院卷第15頁),基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3,300,877元(1,076,478.96元×30.9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298,70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