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柱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被 告 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康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柄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5月23日來電告稱兩造已於113 年5月22日於訴訟外達成協議,請求再開辯論,原告願撤回起訴 等語,經本院去電與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確有達成訴訟外協議乙事,且對再開辯論亦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考,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 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