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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鄭期康

  • 原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被 告 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康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柄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5月23日來電告稱兩造已於113 年5月22日於訴訟外達成協議,請求再開辯論,原告願撤回起訴 等語,經本院去電與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確有達成訴訟外協議乙事,且對再開辯論亦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考,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 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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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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