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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被告
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康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柄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5月23日來電告稱兩造已於113年5月22日於訴訟外達成協議,請求再開辯論,原告願撤回起訴等語,經本院去電與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確有達成訴訟外協議乙事,且對再開辯論亦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考,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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