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透明實業有限公司、林志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振廷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