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傑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灣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郭峯廷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36,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3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