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美杰股份有限公司、鄭傑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灣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郭峯廷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36,300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6,33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