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吳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卯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萬1,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