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岳修、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章世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民國113年5月10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 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