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承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份有限公司)
原告
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司、杰靖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卓鴻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怡聞律師
被告
孫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原告並就負連帶責任經和解後於本件訴訟之影響提出主張暨陳報和解書,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