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承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承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司、杰靖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卓鴻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黃怡聞律師 被 告 孫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