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承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司、杰靖科技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卓鴻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怡聞律師
- 被告
- 孫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