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洪文慧

  • 當事人
    傑克商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傑克商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王薏瑄律師 陳欣男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輝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元輝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代理權消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文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