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李世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 第58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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