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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被告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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