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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蕭如儀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被 告
凱富資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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