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 原 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宇莉
- 被 告
- 凱富資本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