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原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55,529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4,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