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55,529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4,25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