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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55,529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4,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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