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金鈺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子帆 被 告 金鈺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鈺庭 被 告 盧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變更請求之利息利率及期間欄、變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2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利息計算利率及期間、違約金之期間如附表原請求之利息利率及期間欄、原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嗣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民事陳報狀,將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如附表變更請求之利息利率及期間欄、變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原告上開變更核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鈺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金鈺公司)陸續於109年5月11日、110年8月26日,邀同被告盧佑承、洪鈺庭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159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後又申請動撥24筆金額 ,各筆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利率約定方式、本息還款方式則約定如附表所示;若未依約履行,除應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另須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金鈺公司自111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仍不為給付,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盧佑承、洪鈺庭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金鈺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 請單、授信核准貸放資料登錄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83頁、第235頁至第378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最後還款日 (即最後還款之計息日) 原請求之利息利率及期間 變更請求之利息利率及期間 原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變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1. 39萬元 原約定109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後延展至113年5月13日清償。 326,045元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4月14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111年10月14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5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2. 40萬元 原約定109年6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後延展至113年6月10日清償。 350,856元 111年9月10日 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0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6月10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6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3. 38萬元 原約定109年7月9日起至112年7月9日止。後延展至113年7月9日清償。 348,919元 111年9月9日 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8月8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9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7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4. 41萬元 原約定109年8月5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後延展至113年8月5日清償。 393,278元 111年9月5日 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5. 39萬元 原約定109年9月9日起至112年9月9日止。後延展至113年9月9日清償。 390,000元 111年9月9日 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8月8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9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9月起至111年9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6. 38萬元 原約定109年10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止。後延展至113年10月13日清償。 380,000元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10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7. 45萬元 原約定109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後延展至113年5月13日清償。 376,207元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4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5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8. 45萬元 原約定109年6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後延展至113年6月10日清償。 394,715元 111年9月10日 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0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6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9. 45萬元 原約定109年7月9日起至112年7月9日止。後延展至113年7月9日清償。 413,194元 111年9月9日 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8月8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9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7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0. 45萬元 原約定109年8月5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後延展至113年8月5日清償。 413,268元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6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8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1. 45萬元 原約定109年9月9日起至112年9月9日止。後延展至113年9月9日清償。 450,000元 111年9月9日 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8月8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9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9月起至111年9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2. 25萬元 原約定109年10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止。後延展至113年10月13日清償。 250,000元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原約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後變更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9%;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3107月13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率1%。 原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後變更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10月,每月按月付息,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3. 19萬元 110年9月3日起至113年9月3日止。 182,254元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4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22%)加碼年利率1%。 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4. 19萬元 110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 190,000元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7日起至112年5月6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15. 19萬元 110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 190,000元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6月11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16. 19萬元 110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190,000元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17. 19萬元 111年1月7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 190,000元 112年1月7日 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18. 19萬元 111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19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76,000元 110年9月3日起至113年9月3日止。 72,902元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4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20. 76,000元 110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 76,000元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1年11月7日起至112年5月6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21. 76,000元 110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 69,807元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2年2月12日起至112年8月11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22. 76,000元 110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76,000元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23. 76,000元 111年1月7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 76,000元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2年1月8日起至112年7月7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7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24. 7萬元 111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70,000元 112年1月7日 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595% 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22% 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10%,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之20% 同左 同上 請求本金共6,059,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