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 原告
- 通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籃球培訓協會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45萬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