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即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燦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8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67,271.2元,折合新臺幣51,727,08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8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1.025新臺幣計算,1,667,271.2×31.025=51,727,088.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0,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