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SOARING ELIT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蘇浩民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佩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剛律師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萬豐國際有限公司(MEGA HARVESTINTERNATIONAL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李尚哲
- 被告
-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 被告
- 薩摩亞商REGAL CROWN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廷陽
- 被告
- 薩摩亞商EASE 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廷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95萬6,68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經,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51萬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4頁),嗣原告於1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將上開請求之本金擴張為美金352萬2,432元(見本院卷第188頁)。就上開追加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則原告為上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美元兌新臺幣之即期賣出匯率30.825計算,核定為1億0,857萬8,966元(計算式:3,522,432×30.825=108,578,96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萬8,066元,原告僅繳納95萬6,680元,尚欠1,386元(計算式:95萬8,066元-95萬6,680元=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