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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原告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8,90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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