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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陞律師
被告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何恩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同年月31日公告判決,因兩造欲於同年8月1日續行調解,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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