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正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何恩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同年月31日 公告判決,因兩造欲於同年8月1日續行調解,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承威